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務人 陳劭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