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蕙怡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陳奕旨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