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陳品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嘉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6,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64,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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