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陳鳳嬌 即 陳炎煌 之繼承人被告 陳森柏 即陳炎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3,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