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告 劉育志 律師即 楊新盛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陳信帆
陳泰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9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