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憶希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5,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