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王毓潼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被告 張建麒潘建麒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5,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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