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羅健文 訴訟代理人 杜周記 被告 羅文廷 被告 羅健誠 被告 江桂蓉 被告 詹細良 被告 詹音信 被告 詹彩恭 被告 詹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3,2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則原告分割後所受利益之價額為615,411元(計算式:4,923,285元×1/8=615,4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482.98㎡×108年1月公告現值5,100元/㎡=2,463,198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482.37㎡×108年1月公告現值5,100元/㎡=2,460,087元。
(三)綜合上計:新台幣4,923,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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