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37號

原告 傅健

被告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3頁);又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可稽(見限閱卷),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