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 陳江俊 被告 方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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