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魏山景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6月25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2年度苗簡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
3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苗栗簡易庭
102年度苗簡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尚有不合,經本院於102年9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9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1紙附卷可憑,茲已逾期,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林大為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