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73號聲請人台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珠 上聲請人台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年7月30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2年9月0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