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益成上列上訴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有期徒刑2年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年6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有期徒刑2年6月」,誤載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