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 蕭欣易 (原姓名: 蕭棕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雪幸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將本院民國104年4月29日下午2點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之「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國外版),並將新聞紙陳報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知被告(越南籍,已出境)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原告雖於民國103年8月25日當庭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並經本院准予對被告公示送達,訂於103年12月2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然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未到庭,也未提出登報證明。現本院已另定於民國104年4月29日下午2時整為言詞辯論期日,自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原告將此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之「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國外版),並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將該新聞紙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