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5號抗告人 蔡戴秀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