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隱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 隱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累犯之說明:被告林隱心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係於短時間內多次再犯相同類型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堪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行為,不但漠視自身之安全,更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為警查獲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暨其為小學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617號被告林隱心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隱心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甫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22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警惕,於112年4月14日21時許,在○○市○○區○○路某處飲用啤酒後,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不顧大眾往來交通安全,酒後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行經○○市○○區○○路0巷00號附近時,因行車偏移為警攔查,經警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於同日21時55分之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50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隱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其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字第12362號)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本案與前案罪質相同,侵害法益同一,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與漠視大眾交通安全之輕率態度,本案應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請就其本案所犯,量處適當之刑,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檢察官吳梓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蔡函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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