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7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聶寧
       陳慕勤
被   告  林皇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06元,及其中新臺幣48,692元,自民
國96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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