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臺中市○○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 律師
林佳琳 被告 鄭文昌 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 律師複代理人 黃聖瑋 律師被告 鄭文森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