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91號聲請人 魏宏丞 代理人 鄭瑋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琬婷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95-SA-0000000│1│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