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1號原告 劉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吉楎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00元(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9773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遷讓標的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13樓、55
2號13樓二建物之104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均為356,000元,合計7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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