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467號債權人 曾世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牧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 曾彬訓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被繼承人曾彬訓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3、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