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甲○○應賠償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刑事部分辯論終結後即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查,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