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告丁○○○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戊○○
號1樓(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己○○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庚○○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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