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七七三號、第八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羈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