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6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月2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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