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穆志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穆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穆志忠前因搶奪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25日,惟受刑人於102年11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