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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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247號聲明人 陳旭德 法定代理人 陳琮仁
許若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許武夫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旭德為被繼承人許武夫之女許若蘭配偶陳琮仁(民國102年8月間結婚)之子,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死亡,爰依法檢呈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㈢祖父母。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
三、經查,聲明人陳旭德為被繼承人許武夫之女許若蘭配偶陳琮仁(民國102年8月間結婚)之子,且聲明人之生母為汪雅惠(100年9月間與聲明人之父陳琮仁離婚),而被繼承人於
107年5月24日死亡等情,均有聲明人及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業9-10)。然本件被繼承人之女為許若蘭,其與聲明人之父陳琮仁於102年8月間結婚後,實係聲明人之繼母,為聲明人之一親等直系姻親尊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本件聲明人陳旭德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