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7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碧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 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