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 謝粉 被告 田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2月14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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