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52號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鄭玉珍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甲○○抵押借款之相關資料,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繼承人甲○○抵押借款之相關資料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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