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並補充被聲請人之年籍資料如上開年籍欄所示。
三、經查被聲請人甲○○於警詢時,業已自承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小包(含袋重0.02公克)為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