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丁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袋共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項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故扣案之海洛因5包(含袋共重1.5公克),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