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5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蕭菲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告偽造之指印及署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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