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短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5,5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1,000元,應再補繳3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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