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紀有財│苗栗縣苑裡鎮農會│94年7月1日│42,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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