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443、1660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5年10月18日前1、2日某時,在苗栗縣苗栗市○○里○○街○○○號6樓之3其友人 謝祥忠 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取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之集合性犯意,自95年8月16日晚上
8時許起,至同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許止,在同上處所,以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在下加熱產生煙霧後,由口、鼻吸取之方式,約2、3天1次之頻率,施用安非他命多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查
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5年8月31日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95年度毒偵字第1443號卷【下稱1443偵卷】第19、35、34頁)。
㈢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監管紀錄表、查
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5年11月2日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95年度毒偵字第1660號卷【下稱1660偵卷】第19、22、21頁)。
㈣查獲照片3張(1443偵卷第17頁;1660偵卷第29、30頁)。
㈤扣案之吸食器2組。
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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