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豐裕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豐裕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