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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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所提出之96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營利、利息所得既為聲請人所有,則無論係聲請人於何時所為之投資,亦均為聲請人之財產,均應列入財產目錄。請補正財產目錄,並提出聲請人於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資料(96年1月1日至97年9月4日)。
二、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補報)。
三、扶養費部份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影印清晰),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五、提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4日起至97年9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