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陳分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沛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同區同段621地號、626-1地號、638-9地號、段638-37地號及652地號等6筆土地以原物分配予兩造,是以原告就上開6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原告可得受之利││││(㎡)│(元/㎡)│告之權利範│益(新臺幣)││││││圍││├──┼──────────┼────┼─────┼─────┼───────┤│1│高雄市○○區○○○段│1,678│770│1/30│43,069元│││620-1地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5,887│770│44/420│474,885元│││621地號土地│││││├──┼──────────┼────┼─────┼─────┼───────┤│3│高雄市○○區○○○段│800│770│1/30│20,533元│││626-1地號土地│││││├──┼──────────┼────┼─────┼─────┼───────┤│4│高雄市○○區○○○段│13,001│770│1/30│333,692元│││638-9地號土地│││││├──┼──────────┼────┼─────┼─────┼───────┤│5│高雄市○○區○○○段│6,792│770│1/30│174,328元│││638-37地號土地│││││├──┼──────────┼────┼─────┼─────┼───────┤│6│高雄市○○區○○○段│311│770│1/30│7,982元│││652地號土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