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0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吳旻翰 與被告 陳奕彰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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