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六號潛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贓物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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