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二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清旺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