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林建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1年3月1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
1日屆滿,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及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采諭 │基隆二信│101年1月10日│44,400元│RW0000000│││││七堵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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