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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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6號

聲明人 游富清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69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游富清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抗告聲請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沈揚仁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林瑞斌

法 官宋松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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