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30號

再抗告人 孫玉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0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所提雖係抗告狀,然其對象係針對本院原駁回抗告之裁定應視為再抗告)孫玉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沈揚仁(主辦)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宋松璟

法 官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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