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30號
再抗告人 孫玉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0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所提雖係抗告狀,然其對象係針對本院原駁回抗告之裁定應視為再抗告)孫玉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沈揚仁(主辦)
法 官楊力進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宋松璟
法 官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