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林朕郁
林維新 胡白 蘭
一、債務人林朕郁、林維新、 胡白蘭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朕郁於就讀國立宜蘭高中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林維新、胡白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8,132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朕郁本息繳至民國102年5月11日止,即未依約履
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633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維新、胡白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林朕郁、林│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5633元│維新、胡白│5月12日起│0月29日止│八三││││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0月30日起││五三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林朕郁、林│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5633元│維新、胡白│6月13日起│0月29日止│一八三││││蘭├──────┼──────┼───────┤││││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2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0月30日起│2月12日止│五五三六││││├──────┼──────┼───────┤││││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月13日起││一零七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