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69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淨慧 即黃珍慧、 范柏榮范智明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相對人有三人,應補繳聲請費)。
二、相對人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為何?
三、提出向相對人高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送達債權移轉通知函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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