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宗雨潔
楊勝浩
被 告 徐翠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法官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