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98年2月11日期滿。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皮包1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偵字第2946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皮包1只,係被告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在卷(見偵卷第6、32頁),並有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現場照片各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紙、拍賣網頁資料4紙在卷可佐。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