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審│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一│有期徒│97年8月12日採尿│臺灣板橋地│本院97年│98年│同前│98年││級毒品│刑7月│前26小時內某時│方法院檢察│度訴字第│4月││5月│├────┼───┼────────┤署97年度毒│4501號│30日││18日││施用第二│有期徒│97年8月12日採尿│偵字第6904││││││級毒品│刑3月│前96小時內某時│號│││││├────┼───┼────────┼─────┼────┼──┼──┼──┤│施用第二│有期徒│98年4月20日│臺灣板橋地│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級毒品│刑5月││方法院檢察│度簡字第│8月││8月│││││署98年度毒│6037號│16日││24日│││││偵字第4127│││││││││號│││││└────┴───┴────────┴─────┴────┴──┴──┴──┘